1、全面接管破產企業(yè)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就成為破產人,企業(yè)法人就淪為了清算法人,破產人所有的全部財產被作為概括執(zhí)行的客體,應全部移交破產管理人管理和處分。破產管理人接受的破產財產包括破產人的有形和無形財產、動產和不動產、知識產權、對外的債權、持有的股份和債券以及破產人對外應履行的債務。此外,破產人的法定代表人應將該企業(yè)的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債務清冊及全部賬冊、文書、資料、印章、營業(yè)執(zhí)照移交給破產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產人原進行的營業(yè)活動和訴訟或仲裁事務也應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人如不移交或不全面移交,破產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
2、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
接管破產財產后,破產管理人應當予以妥善保護和管理,防止破產財產遭受意外或人為的損失。破產管理人應對破產財產進行登記造冊,詳細說明財產種類、性質、原值、現值、保存地點等,對債權債務進行核對,對營業(yè)狀況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財產,收回破產人未收回債權和要求未激納或足額繳納出資的出資人補足出資額,從而為更好地保全破產財產,為隨時順利地處理和分配破產財產作準備。破產管理人獨立保管破產財產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盡注意義務而使破產財產損失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民事活動
破產人將破產財產移交給破產管理人后,破產人并不喪失對破產財產的所有權,但喪失了對破產財產的占有、支配和處分權,也喪失了對破產財產以自己的名義開展適當民事活動的權利。而破產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產管理人名義實施必要的以破產財產為標的民事活動的權利。一般來說,破產管理人可依法實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動: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員;為清算之目的,繼續(xù)破產人的營業(yè);參加訴訟、和解或仲裁;決定解除或繼續(xù)履行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的合同;詢問破產人等。
4、破產財產
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產應當重新估價,已經折舊完畢的固定資產,應對其殘值重新估價,殘次變質財產應當變價計算,不需要變價的,按原值計價。破產管理人應根據清算結果制作破產財產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并提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交給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破產管理人應即通知債權人限期領取財產,逾期不領取的可以提存。破產管理人分配破產企業(yè)的財產,以金錢分配為原則,也可采取實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兩種方式。如破產企業(yè)的債權在分配時仍未得到清償的,也可將該債權按比例分配給破產企業(yè)的債權人,同時通知破產企業(yè)的債務人。破產財產未經依法處理和分配,破產程序不能終結。我國現行破產法對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式、原則規(guī)定的不清楚、不具體,對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期限未作規(guī)定,這些缺陷有待修改完善。
5、辦理破產人的注銷登記
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破產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破產管理人應當向破產企業(yè)原登記機關辦理破產企業(yè)注銷登記,并將辦理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和公益?zhèn)鶆諘r,破產管理人應及時申請終結破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