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繳納結婚證工本費。
2、根據(jù)《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
(三)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fā)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違反前款第
(三)項規(guī)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為男女雙方均居住于駐在國的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
第二十條
本條例規(guī)定的婚姻登記證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規(guī)定式樣并監(jiān)制。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領結婚證、離婚證應當交納工本費。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并公布。
因此,第一次離婚復婚收費么則是在辦理再婚登記應當交納結婚證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