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為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限定建設(shè)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住房保障對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不可以轉(zhuǎn)租或出租。
根據(jù)《公租房管理辦法》,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zhuǎn)借、轉(zhuǎn)租或者擅自調(diào)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nèi)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