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5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運輸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涉嫌非法運輸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
涉嫌非法運輸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所謂“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的稅額。非法運輸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非法運輸行為案發(fā)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并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應當注意,下列幾種情形符合立案標準的,也應當以涉嫌非法運輸貨物、物品罪立案偵查。
根據刑法第154條的規(guī)定:“下列行為,根據本節(jié)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53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刑法第155條規(guī)定:“下列行為,以非法運輸罪論處,依照本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一)直接向非法運輸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非法運輸人非法收購非法運輸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關于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