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的簽定時間不屬于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它合同仍然有效成立。
如果合同中約定了生效日期,那么就要按照約定的日期來執(zhí)行,簽訂日期不一定就是生效日期,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可以約定的。因此,簽訂日期與約定的生效日期發(fā)生沖突的時候,要以合同約定的生效日期為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