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的孩子在學校受傷的,如果學校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則學校無需負責。如果學校沒有盡到前述職責,應由學校承擔責任。如果是由于學校之外的第三人造成傷害的,則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