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質,但根據(jù)我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是具有懲罰性質的;損害賠償金則僅具有補償性質。
2、違約金是雙方事先約定的,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其金額能夠確定;損害賠償金則不具有事先約定性,它是根據(jù)守約方的具體損失來計算,其金額不能確定
3、罰性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又稱違約罰。此種違約金于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系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4、賠償性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叫做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由于債權人于對方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損害及因果關系。而此類舉證,不但困難,且易產生糾紛,因而當事人為避免上述困難及糾紛,預先約定損害賠償數(shù)額或者其計算方法,不失為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