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限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虛構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做法。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一款第
(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欺騙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欺騙或者以其他違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lián)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做法。持卡人以違法占有為目的,超出限定限額或者限定時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出3個月仍不返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限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款限定的“以違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無還錢本領而大量透支,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本,不能返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lián)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本,隱藏財產,逃避還錢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本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違法占有資本,拒不返還的做法。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
第一款限定的要求下持卡人拒不返還的數額或者尚未返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xù)費等發(fā)卡銀行收取的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