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通常情況下是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時要提交起訴狀、及支持自己訴訟請求的證據(jù)。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lián)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與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