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租金的義務
由于次承租人是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故應由次承租人承擔支付房租的義務。但是,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次承租人僅向承租人支付租金,再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不能直接向次承租人主張租金。
2、房屋修繕義務
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價值是出租人的天然合同義務,由于房屋的使用人是次承租人,而次承租人的締約對象是承租人,同樣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由承租人向次承租人履行房屋的修繕等義務。
承租人承擔了房屋修繕義務后,可以要求最終由出租人承擔。因為出租人基于和承租人的租賃合同關(guān)系,有義務確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只不過由于次承租人并非與出租人發(fā)生合同關(guān)系,無法直接向出租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