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觀方面是過失;
2、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3、客觀方面是實施了引起火災(zāi),造成嚴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侵害的客體則是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chǎn)的安全。
5、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