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又再婚生活困難且無力支付的情況下,可以減少撫養(yǎng)費。根據相關規(guī)定,撫養(yǎng)費一般需要考慮父母的承擔能力,在父母承擔能力有限的時候,可以酌情考慮減少一方支付的撫養(yǎng)費,這是對弱勢一方的一些照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yè)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