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交通事故押金期限,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具體的司法實踐,如果符合下列條件,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保證金繳納人可以向交警隊要求退還已經交納的保證金:
1、受害人同意的;
2、雙方經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的;
3、在發(fā)生事故之日起超過一年,受害方不起訴的;
4、經起訴,判決書已經生效的,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能是被告)憑判決書可以領走;
5、經起訴,判決書已經生效的,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能是原告)憑判決書和法院的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可以領走。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