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案件管理費用的預交范圍與標準
(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其中上海地區(qū)的案件每件交納200元。
(二)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三)離婚訴訟過程中發(fā)生的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等發(fā)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當事人預交。
(四)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五)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離婚案件發(fā)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