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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對于房屋租賃租金遞增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所以這主要是出租人與承租人達成意合,靠合同來約定。目前沒有法律或規(guī)范性文件來規(guī)范,而且這涉及的物價的變化與房屋出租市場的變化,存在著明確的不可知性與不可預見性,很難予以法定的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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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方式:比如:定期遞增,按一定周期比照經濟增長比率適當增長(但須承租人的同意并明確約定);隨行就市適時調整合同約定的租金額度,如果市場發(fā)生了明確變化,合同當事人及時協(xié)商達成新的租金標準;參照同地區(qū)、地段、同水平的租金進行調整。主要是約定明確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方式與責任(比如雙方協(xié)商不成時給予相應的,特別是合理的預備期的時間后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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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房屋租賃合同都可以的,房租部分的租金計算:合同生效后三年內,房屋的租金為 元/每年,自第四年開始每年租金遞增4%,至合同終止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