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訂正規(guī)勞動合同,而且購買社保的,必須到勞動局、社保局備案。勞動合同備案證明,是由受理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備案的各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出具的說明某份特定的勞動合同已備案的證明文件。開具該證明的前提是該用人單位已將備案信息報送至人社部門并已錄入勞動用工備案系統(tǒng)。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根據這個協(xié)議,勞動者加入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事業(yè)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guī)則和其他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開具該證明的前提是該用人單位已將備案信息報送至人社部門并已錄入勞動用工備案系統(tǒng)。
(一)初次勞動合同登記備案:
(1)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內日、新成立的用單位應當在工商注冊后30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合同登記備案。
(2)用人單位填寫《勞動合同備案表》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勞動合同登記備案材料。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審查核實后,在《勞動合同備案表》相應欄目以及新簽、續(xù)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花名冊上簽注“已登記”字樣,并加蓋“勞動合同備案專用章”。
(二)勞動合同變更登記備案:
(1)應當在勞動合同發(fā)生變更后30日內進行登記備案,其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
(2)用人單位填寫《勞動用工登記表》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勞動合同登記備案材料。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審查核實后,在《勞動用工登記證》相應欄目以及新簽、續(xù)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花名冊上簽注“已登記”字樣,并加蓋“勞動用工登記專用章”。
法律沒有強制個人的勞動合同必須去勞動部門備案,即使不備案也不影響合同效力。對于集體合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