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具備一定條件時,因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協(xié)商解除和約定解除。勞動者可以通過這3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注意不同解除方式的條件。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xiàn)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秳趧臃ā返确煞ㄒ?guī)規(guī)定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辭職權:
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324號)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边@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yè)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jīng)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特別解除權:
《勞動法》第3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nèi)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jīng)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br>二、協(xié)商解除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約定解除
當出現(xiàn)勞動合同約定的事由時,勞動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