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犯罪構(gòu)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吸毒者提供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提供,既可以發(fā)生在依法從事生產(chǎn)、運輸、管理、使用上述藥品的過程中,也可以是在從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結(jié)束之后提供。行為人提供給吸毒者以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必須是無償?shù)?。有償?shù)奶峁ㄘ泿沤灰?、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換取其他勞務、抵償債務的,不屬于本罪的非法提供行為,其性質(zhì)實為一種販賣毒品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從事生產(chǎn)、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和單位。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單位包括生產(chǎn)廠家以及銷售、運輸、管理、教學科研、醫(yī)療等部門。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為人有下列三個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對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對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將毒品提供給他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以醫(yī)療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