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危害或已經危害國家貨幣流通秩序,妨害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xiàn)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持有,是指控制、掌握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具體來說,它既可以是行為人把偽造的貨幣帶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偽造的貨幣委托他人保管,處于自己支配的范圍之內。不管行為人持有偽造的貨幣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證明行為人確實掌握、控制了一定數(shù)額的偽造的貨幣,即符合本罪的行為特征。所謂使用,是指將偽造的貨幣冒充真幣而予以流通的行為。一般來說,接受貨幣的對方并不知該貨幣屬于偽造的貨幣,因此這種使用帶有欺騙的性質。至于使用的具體方法,可以多種多樣。如有的用以購買商品,有的用之償還債務,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當賭資等。具體使用方法不影響本罪的行為方式特征。
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行為還必須是數(shù)額較大的才能構成本罪。對于“數(shù)額較大”,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走私偽造的貨幣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罪的起點數(shù)量規(guī)定,以“總面值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作為認定標準。未達到上述起點數(shù)額的,即使存在其他嚴重情節(jié),也不能認為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偽造貨幣的行為都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非法持有與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騙誤以為是貨幣而為之攜帶或保管的,在出賣商品、經濟往來等活動中誤收了偽造的貨幣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構成本罪。但誤收后發(fā)現(xiàn)為偽造的貨幣仍繼續(xù)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構成本罪而按本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