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
一是以 “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shù)臉藴?。即無論是否“情節(jié)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shù)?,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對于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shù)拇_定,是以“情節(jié)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jié)輕微,不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2、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shù)額根據(jù)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關于侵犯他人肖像權的具體賠償問題,我國法律當中并沒有做出一個詳細的賠償標準規(guī)定,實踐中往往是根據(jù)上文中提及的六種因素進而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