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增設之前,實踐中對本罪涉及的某些行為也曾以信用卡詐騙罪的共犯處理,兩罪也具有十分密切的聯(lián)系。從理論上講,本罪的四種行為實際上是偽造信用卡行為系統(tǒng)中的其他環(huán)節(jié),而偽造信用卡行為又是信用卡詐騙行為系統(tǒng)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因而兩罪產(chǎn)生關聯(lián),本罪的行為實際上是信用卡詐騙罪的預備行為。兩罪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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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罪是單純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而后罪則還必須包括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實施詐騙行為,則只構成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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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偽造的信用卡詐騙并持有、運輸偽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詐騙并持有、運輸數(shù)量較大的偽造空白信用卡的,同時觸犯了前后兩罪,由于兩者存在吸收關系,應以后罪吸收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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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冒用他人信用卡詐騙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shù)量較大的,同時觸犯了前后兩罪,由于兩者存在吸收關系,應以后罪吸收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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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為人為了利用信用卡詐騙而實施購買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行為,同時構成前后兩罪,屬于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由于后罪法定刑的第一個量刑幅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高于前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應以后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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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為人與使用偽造的或者作廢的信用卡詐騙者事前通謀,為其出售或者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應以后罪的共犯(幫助犯)論處;否則,應以前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