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jù)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因故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交通事故認定的法律救濟途徑有以下三種,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jù)。”,但在實踐操作中,很少會發(fā)生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其次,對上述調解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訴訟過程中,須通過取證、舉證和質證,并闡明理由,來說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不當之處,由法庭對交通事故認定予以質證后決定是否采信這項證據(jù),再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3,通過信訪程序維權,但依據(jù)信訪條例的規(guī)定,只有在司法程序進行完畢后,才可以啟動信訪程序。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還要區(qū)分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