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判斷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原因:
第一,如果是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導致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或者向出租人進行賠償。
第二,可以分析該租賃合同是否具有明確的租賃期限,如果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租賃期限約定不明,則視為不定期租賃,承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或者進行賠償。
第三,如果確實是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則應當根據(jù)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或是進行賠償金。當然,建議承租人遇到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和出租人盡量協(xié)商解決,通常情況下可以提前一個月和出租人提出解除合同或是提出解除合同后多支付一個月的租賃費用,以平衡雙方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