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刑人能否獲得減刑假釋,是其改造積極性與主動性的反映,也是其社會危險性的反映。無期徒刑犯在服刑期間能獲得減刑,說明其積極主動地進行改造,表明其社會危險性的減小,其被假釋后所需考驗期限應相應較短,最多也應與未經減刑而直接假釋的無期徒刑犯相同,因為再危險,就不可能減刑了;
2、而對于無期徒刑執(zhí)行10年以上后直接假釋的犯人而言,雖然其達到了法定假釋條件,可也經過了10年以上服刑才取得,說明其改造積極性與主動性不能與執(zhí)行無期徒刑期間經過改造獲得減刑者相比,相對而言,說明其危險性較大,難于改造。因此其考驗期應長于無期徒刑減刑后的假釋考驗期限,至少其危險性與經過減刑而后假釋者相同,因為如果低于這個危險性,就應該能獲得減刑了。
3、所以說,無期徒刑直接假釋的考驗期限,最短只能等于而不能少于無期徒刑減刑后的假釋考驗期限;無期徒刑減刑后的考驗期限,最長只能等于而不能長于無期徒刑直接假釋的考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