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借給朋友被惡意透支怎么辦
1、所欠款得由你還銀行,因為信用卡是你和銀行之間的合同關系,與第三方無關。
2、你朋友用你的信用卡,且在你同意之下,所用費用是你與朋友間的借債關系,與銀行無關。
3、所欠費用你最好是先還上銀行,再向你朋友要錢。如果不及時還上銀行,會產生利息、滯納金、信用不良等,如果產生了信用不良,你以后跟銀行間業(yè)務可能會被拒絕(像房貸、車貸、借款等全部會拒絕)。
4、吸取教訓,以后少交這樣不講信用的朋友。
惡意透支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解釋》對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以及“惡意透支”認定處罰的相關問題,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了界定,以區(qū)別于善意透支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介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惡意透支”屬于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這次“兩高”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
第一,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fā)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里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于“惡意透支”。
第二,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區(qū)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于“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這次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合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后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xiàn)。
第三,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shù)額,“惡意透支”的數(shù)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fā)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第四,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fā)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