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購房回遷房時如果無房產證的,出賣人在房屋交易前沒有說明情況的,購房者可以解除合同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