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2.申請取保候審需要申請人提出申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需要向公安、檢察院、法院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胺ǘù砣恕本褪侵敢婪ù肀淮砣藦氖履撤N行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yǎng)父母、監(jiān)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取保候審的兩種方式。一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guī)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種是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guī)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并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規(guī)定,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