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期限是,如果有法定或者約定的期限的,按該期限解除;如果沒有期限的,則解除權人應當在一年內或者在被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及時行使解除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四條,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3、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期限是,如果有法定或者約定的期限的,按該期限解除;如果沒有期限的,則解除權人應當在一年內或者在被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及時行使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