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的處罰:
(一)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體現(xiàn)在危害后果、次數(shù)、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jù)危害后果、次數(shù)、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情節(jié)在相應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
1、尋釁滋事,犯罪情節(jié)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基準刑為管制、拘役;造成人員輕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每增加1項或同一種情形增加一項,基準刑增加6個月。
3、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輕傷每增加1人,基準刑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4、尋釁滋事致公私財物損毀數(shù)額達2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數(shù)額500元,基準刑增加一個月。
5、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1)作案對象為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孕婦的;
(2)損毀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以自殘、自殺等方法威脅、要挾的;
(4)在學校、醫(yī)院等人員密集、足以造成嚴重踐踏事故的公共場所尋釁滋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