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br>二、 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無需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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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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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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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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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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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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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