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代替考試罪名的司法內涵(刑法關于考試的罪名)
2024-02-14
更新時間:2024-02-14 12:54:16作者:未知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
2、犯罪客觀方面
索取、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在經(jīng)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即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