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jiān)外執(zhí)行也是能參加選舉村主任的,雖然根據法律規(guī)定監(jiān)外執(zhí)行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有選舉權,但因在服刑期間不適宜當選村委干部。
2、《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3、第十五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fā),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
4、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服刑人員是否享有選舉權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被判處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而同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在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間,就不享有選舉權;如果沒有同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則享 有選舉權。被羈押人員享有選舉權,但又要根據不同情況確定是否能夠行使這項權利。 因危害國家安全或其他嚴重刑事引 訴、審判的,經司法機關決定,羈押期間停止行使_
關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的,則可以行使這項權員和受拘留處罰的人員則仍然享有選舉權。
5、被選舉權是指國公民被選任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的權利。各國一般對候選人的資格設有比選民資格更為嚴格的限制。被選舉權是聯合國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所確定的一項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
6、與該公約所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不同的是,被選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締約國境內具有締約國國籍的公民,而不是該公約所規(guī)定的在締約國境內居住和生活的所有自然人,因此,相對于其他人權來說,被選舉權是作為現代民主社會中的一項特殊權利而存在的,是一種公民才能享有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