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所謂收購,是指未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運輸,是指未經(jīng)批準,私自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出售,是指未經(jīng)批準,以牟利為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至于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其中一種行為,還是同時實施數(shù)種行為,均可構成本罪。
定罪標準目前尚無明確的規(guī)定,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可以參照林業(yè)部、公安部《關于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管轄及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前段時間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實踐中,由于一些非專業(yè)人員對野生動物領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對何種動物為野生動物的認識不夠,也因此對該種動物制品缺乏認識,在這種情況下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為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為不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實上確實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