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等規(guī)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具體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確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工作年限不滿6個月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足1年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注意,這里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如果用人單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規(guī)定,用人單位需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如果是因為員工個人過錯原因導致被辭退,比如員工違反了公司規(guī)定,那么一般就沒有補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