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養(yǎng)犬公安機關主要職責(公安局養(yǎng)犬工作)
2023-10-28
更新時間:2023-10-28 13:28:49作者:佚名
桂林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fā)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fā)〔2021〕22號)和《桂林市加快發(fā)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市政規(guī)〔2022〕15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租金價格,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階段性住房困難問題的租賃住房。
第三條 疊彩區(qū)、秀峰區(qū)、七星區(qū)、象山區(qū)、雁山區(qū)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統(tǒng)籌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對政府籌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有關經費進行保障;市各房產管理處負責政府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或運營的主體應為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建設單位可自行運營管理,也可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或委托其他市場主體進行運營管理。
第二章 供應對象
第六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向在桂林創(chuàng)業(yè)就業(yè)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供應,不設收入門檻,不設戶籍限制,申請對象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如有)在申請地(縣區(qū)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無自有房產;
在桂林企業(yè)單位新入職且按時繳納社保6個月以上的青年人才,優(yōu)先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范圍。青年人才,指畢業(yè)離校3年內到市直機關、事業(yè)單位以及本市企業(yè)(含中區(qū)直企業(yè))從業(yè)〔需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3年(含)以上勞動合同(服務協(xié)議)〕或創(chuàng)業(yè)的全日制高校畢業(yè)生、職業(yè)院校畢業(yè)生、經國家教育部認證學歷的歸國留學人員。
第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如有)已在申請地(縣區(qū)行政區(qū)域)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已正式交付使用的;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如有)在本市已購買房改房、集資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的;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如有)在本市已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政策的。
第三章 租賃管理
第八條 運營方式可分為面向社會出租和定向出租兩種方式,面向社會出租指面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出租,定向出租指面對本單位、本園區(qū)、本系統(tǒng)籌符合條件的特定人群出租。其中,面向社會出租的,運營主體所持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應當包含“住房租賃”。
第九條 面向社會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出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單位整體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上實行“先到先租、隨到隨租”,不得挑客拒租,運營期間房源滿租的,可建立輪候名冊,按照申請先后順序輪候。
用人單位整體承租的,由用人單位安排符合條件的本單位員工入住,仍有富余房源的,可面向社會出租給其他符合條件的承租人或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及時向運營管理單位報送入住人信息及入住人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做好合同簽訂、入住人條件審核、費用收繳、退租和入住人管理等工作,不得將保障性租賃住房進行轉租賺取差價。
第十條 定向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及時更新入住人員名單并上傳至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系統(tǒng)。仍有富余房源的,可面向社會出租給其他符合條件的承租人或用人單位,運營管理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面向社會出租的有關要求執(zhí)行。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對象申請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桂林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系統(tǒng)網上自助申請或現(xiàn)場申請方式提出申請。采取現(xiàn)場申請方式的,由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通過信息系統(tǒng)提交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入住申請表。
(二)本人有效期內的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聘用協(xié)議、錄用通知、自主創(chuàng)業(yè)的工商登記)等證明合法就業(yè)的資料。
(三)提交本人及其配偶(如有)最近10個工作日內在申請地(縣區(qū)行政區(qū)域)的房屋產權信息查詢結果。
(四)運營管理單位根據(jù)準入條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定向出租的以及用人單位整體承租的,申請材料可以適當簡化。
第十三條 運營管理單位應按照當?shù)販嗜霔l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入住人員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其中住房情況提交所在地(縣區(qū)行政區(qū)域)住房保障部門核查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核查結果。對審核未通過的申請入住人員,運營管理單位不予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四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直接面向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配租,優(yōu)先保障符合條件的青年人才。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應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配租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一)政府統(tǒng)一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所有權歸政府所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通過搖號方式配租,實行輪候制度。由項目所在地(縣區(qū)行政區(qū)域)住房保障部門按照申請人選擇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通過搖號確定配租對象和選房順序,按照順序進行選房。房源分配結果錄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系統(tǒng)。
(二)企事業(yè)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由產權單位或運營管理單位安排符合核定標準的供應對象辦理入住手續(xù),并報所在地(縣區(qū)行政區(qū)域)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選定住房后,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理認租手續(xù),與產權單位或者運營管理單位簽訂租賃合同,使用自治區(qū)統(tǒng)一制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申請人選房排序到位但未選定住房,或者雖選定住房但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合同累計兩次的,或者簽訂合同后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的,三年以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四章 租金、租期和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受委托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評估機構,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周邊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化租賃住房進行租金評估。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按不高于市場化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90%確定,初次定價和調價應報項目所在地(縣區(qū)行政區(qū)域)的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及上傳至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系統(tǒng)。
價格調整的,調增幅度應不高于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監(jiān) 測的同地段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應不高于 5%。定向出租的,租金可進一步降低,并相應建立隨租賃年限增加的租金累進機制和管理規(guī)則。租金標準由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受委托的運營管理單位確定后報送轄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備案,轄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依法適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預收一個季度以上租金;租賃保證金(押金)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
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
出租單位不得在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以外向承租人強制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出租單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務,由承租人自愿選擇并支付相應費用。
第十八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長不超過3年,鼓勵出租單位與承租人簽訂3年期的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應包括約定租賃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繕責任、違約責任等條款,但不得約定收取房屋現(xiàn)有裝修及設施、設備租賃保證金。
第十九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滿仍符合租賃條件的可辦理續(xù)租手續(xù),不再符合準入條件的,應當退出。
第二十條 政府籌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guī)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社會資本籌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和用人單位自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由企業(yè)或用人單位自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應根據(jù)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fā)生的水、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yè)服務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由產權單位負責運營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專業(yè)機構運營管理。運營管理單位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商業(yè)服務設施實行租賃管理、動態(tài)監(jiān)督及修繕維護。
第二十三條 政府籌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維修養(yǎng)護費用,由市財政預算安排。房屋維修參照公共租賃住房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各地應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運營和租賃的全過程監(jiān)督管理工作機制,不定期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運營和租賃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對發(fā)現(xiàn)的租賃違規(guī)行為,應責令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限時整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情節(jié)嚴重的,運營管理單位可解除其租賃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違規(guī)情形一般包括:
(一)轉借、轉租保障性租賃住房;
(二)擅自增加同住人;
(三)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
(四)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保障性租賃住房;
(五)在保障性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閑置保障性租賃住房;
(七)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租金;
(八)在本市購房且交付使用。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一)詢問與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相關情況作出說明、提供材料;
(二)檢查物業(yè)使用情況;
(三)查閱、記錄、復制保障對象的有關資料,了解相關情況;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jiān)督檢查,按照要求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配租資格的個人,一經核實取消其配租資格,收回保障性租賃住房,并記入誠信檔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二十八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規(guī)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市轄各縣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十條 屬于本市人才公寓的,按照人才公寓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入住申請表(樣表)
申請入住項目名稱: 戶型:
主申請人 | 姓 名 |
| 性 別 | □男 □女 | 本市戶籍 | □是 □否 | |||||||||||||||||||
婚姻現(xiàn)狀 | □已婚 □未婚 □離婚 □喪偶 | ||||||||||||||||||||||||
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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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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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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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請人 | 姓 名 |
| 與主申請人關系 | □配偶 □子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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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 與主申請人關系 | □配偶 □子女 | ||||||||||||||||||||||
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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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 與主申請人關系 | □配偶 □子女 | ||||||||||||||||||||||
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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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 與主申請人關系 | □配偶 □子女 | ||||||||||||||||||||||
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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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是否在本市擁有產權住房:£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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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是否在本市享有公租房或直管公房:£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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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諾,申請表所填信息均屬實,所提交的相關材料均真實有效,同意接受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核查、抽查;如有隱瞞虛報,按照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規(guī)定接受處理。
主申請人簽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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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住房保障機構住房核查結果與本人申報住房情況:£一致 £不一致 審核結果:£通過 £未通過
審核單位蓋章: 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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