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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
更新時間:2024-01-09 13:29:10作者:佚名
濟寧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濟寧仲裁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的仲裁收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通知》(國辦發(fā)〔1995〕44號)、《山東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仲裁收費政策的通知》(魯發(fā)改成本〔2020〕1452號),以及《濟寧仲裁委員會章程》《濟寧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之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向本會交納仲裁費用,仲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第三條 案件受理費主要用于支付仲裁員報酬、維持仲裁委員會正常運轉的必要開支。
第四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本會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nèi),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的收取標準預交案件受理費,并按本辦法規(guī)定預交案件處理費(見附件)。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也應當預交仲裁費用。
當事人在本辦法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不預交案件仲裁費用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五條 仲裁案件收費標準中的爭議金額,以申請人請求的數(shù)額為準;請求的數(shù)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
申請仲裁時爭議金額未確定的,由本會根據(jù)爭議所涉及權益的具體情況確定預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費數(shù)額。
在仲裁請求中,當事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金額作為爭議金額;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以其解除請求所涉合同金額作為爭議金額;當事人提出確認請求而未提出具體請求金額的,以確認請求所涉及的金額作為爭議金額;當事人請求確認部分合同條款的效力、繼續(xù)履行部分合同義務或者變更、撤銷部分合同條款的,以仲裁請求涉及的該部分合同標的額作為仲裁請求標的額。
單獨申請履行合同附隨義務或者履行一定行為且不涉及爭議金額的仲裁請求,視案件復雜程度,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每件收取受理費3000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每件1000元。
其他請求情形的,財產(chǎn)類案件一般以合同總金額為請求數(shù)額。非財產(chǎn)類案件視情況復雜程度,視案件復雜程度,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每件收取受理費3000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每件1000元。
第六條 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確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jīng)本會辦公室批準,可以緩交。
第七條 案件處理費包括:
?。ㄒ唬┲俨脝T、仲裁秘書因辦理仲裁案件送達、調查、開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ǘ┳C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誤工補貼;
?。ㄈ┳稍?、鑒定、勘驗、翻譯、公告等費用;
?。ㄋ模椭?、送達案件材料(濟寧市區(qū)域外當事人自己承擔)、文書制作的費用;
?。ㄎ澹┢渌麘斢僧斒氯顺袚暮侠碣M用。
第八條 案件處理費收取標準和支付方式包括:
?。ㄒ唬┍巨k法第七條第(二)(三)項規(guī)定的案件處理費,根據(jù)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本會不代收代付。
(二)本辦法第七條第(一)(四)(五)款規(guī)定的案件處理費,按案件受理費的15%收取,但個案最低不少于500元。
仲裁員及仲裁秘書因辦理仲裁案件的送達、調查、開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郵寄費及其他合理費用,據(jù)實報銷,由仲裁秘書負責辦理。
第九條 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jù)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方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jīng)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用或平均分擔。
仲裁庭應當在決定書、調解書或者裁決書中寫明雙方當事人最終應當支付的仲裁費金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本會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
仲裁庭依法對裁決書中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jīng)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作出補正,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
第十條 申請人經(jīng)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案件受理費、處理費不予退回。
第十一條 本會受理仲裁申請后,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撤回仲裁申請的,案件受理費應當全部退回,案件處理費不予退回。
仲裁庭組成后開庭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標準退回50%案件受理費;案件處理費不予退回。
仲裁庭開庭后,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撤回仲裁申請的,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標準退回30%案件受理費;案件處理費不予退回。
第十二條 適用《濟寧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調解和解結案的案件,仲裁費用的收取按以下標準執(zhí)行:
?。ㄒ唬┰诎讣芾砬?,通過本會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或自行和解的,不申請本會制作仲裁調解(裁決)書予以確認或申請財產(chǎn)保全措施的,免收案件處理費和受理費。
?。ǘ┰诒緯膺_成調解協(xié)議后請求本會制作仲裁調解(裁決)書予以確認的,仲裁受理費按照仲裁案件收費標準的50%收取,免收案件處理費。
(三)在案件受理后、組成仲裁庭前,通過本會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請求本會制作仲裁調解(裁決)書予以確認的,仲裁受理費按照仲裁案件收費標準的50%收取,案件處理費按標準收取。
?。ㄋ模┙M成仲裁庭后,當事人自愿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開庭前調解、庭中調解或者裁決書作出前調解,并請求本會制作仲裁調解(裁決)書予以確認的,仲裁受理費按照仲裁案件收費標準的80%收取,案件處理費按標準收取。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情形。
第十四條 本會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收費票據(jù),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6年3月8日發(fā)布的《濟寧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