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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3
更新時間:2022-10-27 22:01:50作者:未知
仲裁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于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愿,也異于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愿型公斷,區(qū)別于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jù)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xié)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是舶來品,源于日本詞匯,仲裁通俗理解就是讓大家來評評理。
仲裁的特點
第一,具有更大的選擇性,仲裁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選擇仲裁機構、選任仲裁員、選擇審理的方式。
第二,仲裁解決爭議的范圍小。可仲裁的范圍僅限于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與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在實踐中多數(shù)是法人之間的合同糾紛;仲裁的審理以不公開為原則。
第三,實行一裁終局制,即一旦作出裁決就發(fā)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