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是什么
2023-07-20
更新時間:2023-07-20 20:26:48作者:佚名
杭州限行時間段是什么時候
杭州的限制時間段是什么時候?
對于大城市來說,車輛越來越多。高峰期間,很多路段會擁堵,給市民帶來很大不便。那么杭州的時間限制是什么時候?我們來看看。
今天駕照;5月5日(下周一)上午7時起,杭州市將調整實施法定工作日機動車“限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新的限制政策會帶來哪些新變化?杭州交警支隊負責人今天回答了市民關心的問題。
問:“峰限”調整措施的調整內容是什么?
答:一是在早晚高峰時,將時限延長和提前半小時;二、限行時間內,非浙A號牌車輛禁止在峰至峰限行區(qū)域及繞城高速周邊區(qū)域的城市高架道路(含匝道、輔助橋梁、隧道)上通行。
問:浙江A板車有哪些調整?
答:限制時間延長半小時。即工作日早高峰由7: 00調整為8: 30至7: 00至9:00;晚高峰由17: 00調整為18: 30至16: 30至18: 30。
限行范圍不變,仍為柳巷路-石祥路-石橋路-陶丘路-復興路-老復興路-胡潤路-滿覺龍路-五老峰隧道-雞青山隧道-梅嶺北路-九里松隧道-靈溪南路-靈溪隧道-西溪路-紫金港路-文怡西路-古墩路(柳巷路、石祥路、石橋路、陶丘路、復興路、老復興路、紫金
問:浙江A號車“限行規(guī)則”有變化嗎?
答:“尾號”限制規(guī)則不變,即每天仍有兩個尾號,周一對應尾號仍為“1”和“9”;星期二“2”和“8”;星期三“3”和“7”;星期四“4”和“6”,星期五“5”和“0”。
問:非浙A號牌車輛是否按“尾號”限行?
答:工作日期間,非浙A號牌車輛無尾號,“全號段”限行期間必須遵守限行規(guī)則。
問:高架道路“移峰限流”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實施“峰間限行”調整措施后,杭州市高架道路限行范圍將發(fā)生較大變化。請注意以下事項:
非浙A號牌小巴早高峰(7: 00-9: 00)和晚高峰(16: 30-18: 30)期間,禁止在繞城高速周邊區(qū)域高架道路(含附屬橋梁、隧道)上行駛;
所有高架坡道均配備智能卡端口系統(tǒng)。違反“峰間限行”規(guī)定的,將被非現場執(zhí)法記錄在案。整條高架線路禁止長時間或臨時停車。在高架線上違規(guī)停車等候的,將受到非現場執(zhí)法處罰,違反“峰間限行”規(guī)定的,也將受到處罰。
杭州限牌細則公布
杭州限行規(guī)則公布。沒有駕照也可以搖號。
摘要:今天(4月30日星期三),邊肖獲悉,5月1日0時起,車牌申請大門正式開啟。
5月1日0時起,車牌申請的大門正式開啟。換句話說,想買車的市民可以在今晚12: 00后在線申請增量指標。數據審核通過后,即可使用申請代碼參與指數抽獎或競價。
昨天(4月29日星期二),杭州市調控辦召開《杭州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暫行規(guī)定》新聞發(fā)布會,確認《杭州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暫行規(guī)定》(以下簡稱《暫行規(guī)定》)將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暫行規(guī)定》有八大區(qū)別。不要小看這八點,基于6761條評論,23處內容調整,30段調整,130多字修改,5處集中點評,都是在第七稿之后產生的。
1.調整了個人申請增量指標的資格。取消駕駛證對個人申請指標的要求,將相應條件修改為“年滿18周歲”;突出了持有《浙江省居住證》和《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的人員在申請資格上的平等待遇。
解讀邊肖:這是最引人注目的變化。主要考慮放寬個人資格條件,降低準入門檻,更能體現政策的公平性。而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發(fā)布的《機動車登記條例》,申請登記和申領機動車號牌時,申請人無需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可以與上級法律保持一致。
此外,法規(guī)辦考慮了沒有駕駛證但對汽車有實際需求的群體,增強了《暫行規(guī)定》的合理性。
2.降低了企業(yè)申請增量指標的資格條件。它降低了企業(yè)納稅起點,擴大了企業(yè)納稅總額的范圍,相應地降低了投資金額,取消了投資范圍限制。
邊肖解讀:這主要是考慮基于地位平等、區(qū)域均衡、機會均等的原則,結合當前鼓勵和支持小微企業(yè)發(fā)展的政策精神,給予相關企業(yè)優(yōu)惠政策。此外,據稅務部門統(tǒng)計,目前我市國稅、地稅均低于1萬元的企業(yè)比例在60%左右。因此,綜合考慮兩者的因素,將納稅總額的起點設定為1萬元是相對合理的。
3.增加了黃標車的續(xù)保條款。規(guī)定年1月1日后黃標客車辦理轉出本市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產生更新指標。
邊肖解讀:本規(guī)定的目的是加快我市黃標車淘汰更新工作,促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4.增加了對“一人多車”情況的限制。征求意見稿中,“個人名下有三輛以上客車的,只有兩輛車可以直接獲得更新指標,其他需要更新的客車必須通過招標獲得更新指標。”
修改為“個人名下有2輛以上客車的,只有一輛車可以直接獲得更新指標,其他需要更新的客車必須通過招標獲得指標?!?p>邊肖解讀:這主要是因為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很多人反對這一規(guī)定,認為這一政策不公平。市調控辦借鑒了廣州、天津的做法,對以個人名義現有的小客車采取了更嚴格的限制,也體現了“一人一車”的政策導向,增強了社會公共資源使用的公平性,更好地落實了小客車總量調控的目的。
5.確定其他乘用車的指標類型。如需辦理“長途客車”、“旅游客運”、“出租”性質的客車登記,可申請辦理其他指標登記,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邊肖解讀:這主要是認為客車、旅游旅客、出租客車本質上都是營運客車,是企業(yè)的主要生產工具。如果將其納入總量控制,企業(yè)發(fā)展將面臨很大困難。基于上述意見,參照北京、天津、貴陽等地的做法,《暫行規(guī)定》將其納入其他指標管理,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6.增量指標不應跨周期分配的要求已經取消。如果每個配置周期未能成功配置,并且未能在時限內使用增量指示器,則可以將其轉移到下一個配置周期。
7.很明顯,《暫行規(guī)定》的有效期為一年。
8.對購車時間選擇的限制已經解除。刪除了《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購車后60日內必須登記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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