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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7
更新時間:2023-04-16 22:02:32作者:未知
封面新聞記者 代睿
被取保候審一年多之后,浙江商人盧燦終于等來了那張證明無罪的法律文書。
4月16日晚,盧燦告訴封面新聞記者,日前,他已收到河南省平頂山市舞鋼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這意味著,歷時近五年的“浙江男子研發(fā)恒壓閥被認定為槍支散件獲刑十年”案以盧燦的無罪告終。
不起訴決定書。受訪者供圖
盧燦本是浙江省臺州市一名五金機械配件生產(chǎn)加工的個體戶。據(jù)澎湃新聞報道,2016年起,由他研發(fā)的一種“自動恒壓式減壓閥”投入生產(chǎn),并獲得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授予的“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和“外觀設計專利證書”。
盧燦稱,截至案發(fā)前,他的工廠生產(chǎn)了數(shù)萬只以上的恒壓閥,成本約每只53元,批發(fā)價約60至70元。當時在全國有6家代理商,主要銷往河南、山東、湖南、安徽等地,還曾出口海外。
2018年8月,盧燦因涉嫌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槍支罪,在浙江臺州家中被河南平頂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民警帶走。此前的2018年4月,平頂山市公安局在吉林省白山市破獲一起非法買賣槍支彈藥大案,其中一名銷售部分槍支配件的賣家交代,他在網(wǎng)上售賣的恒壓閥從盧燦處購得。
盧燦生產(chǎn)的恒壓閥。受訪者供圖
2020年11月26日,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法院(以下簡稱衛(wèi)東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在盧燦家中查獲的775只恒壓閥屬槍支散件,他在明知其制造、銷售的恒壓閥具可組裝槍支的情況下,利用網(wǎng)絡向他人銷售,構成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一審宣判后,盧燦提出上訴。2021年6月8日,平頂山市中院二審裁定,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發(fā)回衛(wèi)東區(qū)法院重審。2022年1月20日,盧燦被取保候審。封面新聞記者了解到,該案重審期間,案件改由平頂山市舞鋼市法院管轄。
盧燦的辯護人、上海市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郭鵬對記者介紹,盧燦的恒壓閥主要用于適配按國家標準生產(chǎn)的鋁制高壓氣瓶,氣瓶必須有一個減壓閥才能正常使用。將氣瓶和恒壓閥與各種配件組裝后,可用于便攜式潛水呼吸器等高壓氣體工具。因此,盧燦發(fā)明生產(chǎn)的恒壓閥不屬于“槍支散件”這一法律概念,更不屬于“槍支”。
記者從盧燦處獲得的不起訴決定書顯示,舞鋼市檢察院審查認為,偵查機關認定其非法買賣槍支罪的犯罪主觀故意不清,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jù)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決定對盧燦不起訴。
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盧燦對封面新聞記者表示,“想到這幾年的委屈,拿到?jīng)Q定書那一刻,眼淚一下子就流下來了?!?/p>
盧燦說,由于生產(chǎn)的恒壓閥涉案,他取保候審后,又把以前的產(chǎn)品重新改進。以前可以把作為半成品的恒壓閥賣給客戶,現(xiàn)在怕出問題,都是組裝成潛水呼吸器這樣的成品賣。
“這個事對我影響還是很大的。在結果出來之前,閥也不敢賣?!北R燦表示,出事之后,辦案機關曾去他的客戶那里調(diào)查,以前的客戶出于自保都不愿再跟他聯(lián)系。盧燦表示,下一步,他要重新開拓市場,同時向有關部門申請國家賠償。
得知盧燦收到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郭鵬律師對記者表示,本案的無罪結果體現(xiàn)了司法機關對保護民營經(jīng)濟、保護合法產(chǎn)權的積極響應。另一位辯護人程廣鑫指出,本案中涉及的槍支散件鑒定問題值得法律界、鑒定界進一步深入研究,亟須解決槍支散件認定標準模棱兩可的問題,需要統(tǒng)一全國鑒定結論,統(tǒng)一法律適用,并向社會公布一個一目了然的管控清單,使公眾對管制物品有一個行為認知邊界。
延伸閱讀
男子因生產(chǎn)玩具槍獲刑14年堅持申訴 新槍支認定標準備受爭議
“我造的‘槍’能裝備一個師?!?福建晉江人黃河自嘲地說,“但我認為我無罪,還要繼續(xù)申訴?!?2003年9月,黃河開辦了一家玩具廠,主要生產(chǎn)玩具火車和玩具槍。2011年7月,黃河被刑拘,警方查抄玩具廠時起獲近2萬支塑料玩具槍,其中6103支被認定系具有致傷力的槍支。2012年,因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黃河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上訴被駁回。2022年12月,經(jīng)過4次減刑后黃河刑滿獲釋,67歲的黃河決定繼續(xù)申訴。
4月9日 ,“玩具廠造的數(shù)千支塑料槍被認定為槍支”話題上了多個平臺熱搜,引發(fā)網(wǎng)友熱議。這讓一度消失在人們視野中的“玩具槍也是槍?”“玩塑料槍也判重刑?”的話題再度進入大眾視野。
玩具廠成“兵工廠”,老板獲刑14年
黃河僅有初中學歷,早年在國企做電工。2003年9月,他在村里開辦了一家玩具廠,生產(chǎn)的黃河牌玩具槍一度遠銷捷克、菲律賓等國。2011年4月,黃河的一個下游經(jīng)銷商在河南許昌被警方抓獲。當年7月,黃河被刑事拘留。警方查抄他的玩具廠時,起獲了近兩萬支塑料玩具槍,后認定其中6103支是具有致傷力的槍支。
涉案的黃河牌玩具槍
2012年,因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黃河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其上訴后被駁回。案發(fā)后,有媒體在報道時,將黃河的智高玩具廠(黃河是福建晉江市智高玩具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稱為“兵工廠”。
2022年12月6日,經(jīng)過4次減刑后,服刑11年5個月的黃河刑滿獲釋。此時,黃河已67歲,他決定繼續(xù)申訴。
今年2月,黃河接受采訪時表示,當年被判定為槍支中5728支黃河牌塑料玩具槍,并不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不符合《槍支管理法》中規(guī)定的“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這一情形。他還拿出兩把當初遺留在家中的玩具槍拆解開來展示其發(fā)射原理,“這是利用壓縮彈簧來推動BB彈發(fā)射的?!钡姓J,智高玩具公司生產(chǎn)的EG723型氣手槍是利用壓縮氣體為動力,共有375支被認定為槍支。
目前,黃河已委托律師寫了申訴書,準備繼續(xù)申訴,他認為自己應判決無罪。
天津老太街頭擺氣球射擊攤,一審3年半二審判緩刑
天津51歲“老太”趙春華在街頭擺的氣球射擊攤上,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2016年12月27日,天津河北區(qū)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她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天津51歲“老太”趙春華
一審判決書稱,2016年8月至10月間,趙春華在天津市河北區(qū)李公祠大街海河親水平臺附近擺設射擊攤位進行營利活動。同年10月12日,趙春華被查獲,當場收繳槍形物9支及配件等物。經(jīng)鑒定6支為能正常發(fā)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趙春華本是一個再普通不過的擺攤謀生的大媽。2016年8月至10月,她天天蹬著三輪車到天津市河北區(qū)一處路邊擺攤。據(jù)她女兒回憶,母親每天做的是“把氣球一個個吹起來,掛好,給游客用氣槍打著玩”, 每月收入約3000元。她母親也認為自己攤子上的槍是玩具槍,“根本不知道那是法律意義上的槍啊,如果知道是槍根本碰也不會碰啊。”
趙春華擺氣球射擊攤用的三輪車
2017年1月26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趙春華上訴案。法院考慮到趙春華非法持有的槍支均剛剛達到槍支認定標準,目的是從事經(jīng)營,主觀惡性程度相對較低,有悔罪表現(xiàn)等情節(ji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二審開庭時間是當年農(nóng)歷除夕的前一天。 “一直持續(xù)緊張得不敢看新聞”的女兒迎來了好消息,“這是我新年最大的愿望!”現(xiàn)在,她只等著接媽媽回家,做一大桌好菜,一家人好好吃一頓年夜飯。
趙春華當時不知道,自己已經(jīng)成為家喻戶曉的人物,甚至連她“能不能回家過年”都牽動著廣大網(wǎng)友的心。雖然只有51歲,她卻被網(wǎng)友稱作“天津大媽”,律師在看守所見到她時“覺得確實蒼老得像60多歲”。
18歲男生網(wǎng)購仿真槍,一二審判無期再審判7年多
四川達州18歲男孩劉大蔚從3歲起就一直玩仿真槍。2014年7月,他花費3萬余元依照賣家提供的網(wǎng)址,選購了24支“槍形玩具”。2014年7月底,這批“槍形玩具”被福建省石獅海關查獲。劉大蔚于當年8月以涉嫌走私武器罪,被刑事拘留。后經(jīng)鑒定,24支槍形物中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fā)射彈丸,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
劉大蔚案庭審現(xiàn)場
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劉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福建省高院于同年8月25日維持原判。
后福建省高院再審認為,劉大蔚走私24支仿真槍,經(jīng)鑒定其中20支為槍支,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武器罪,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劉大蔚雖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鑒于其尚未實際取得所購仿真槍,槍支沒有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較?。蛔靼笗r剛滿18歲,系初犯等情節(jié),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并處罰金32000元。
2021年4月2日,劉大蔚母親胡國繼處稱,兒子已于3月30日刑滿出獄,正在返回四川老家的途中。被關押了6年多的劉大蔚表示,從監(jiān)獄出來第一件事就是抱著父母哭,“家里因為我已經(jīng)欠了很多錢,非常愧疚。我出來這幾天一直在哭,只能希望以后能出去多賺點錢報答他們?!眲⒋笪荡砺蓭熜礻勘硎荆瑒⒋笪荡舜问谦@減刑8個月,提前出獄回家。他還提到,劉大蔚出獄后與他見了一面,說到自己身體狀況不好,接下來會就醫(yī)治療。
廣州小販賣仿真槍,獲刑十年后檢方撤訴
2015年12月30日,小販王國其售賣仿真槍案在廣州越秀區(qū)法院開庭。法院對王國其涉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罪案作出裁定,準許越秀區(qū)檢察院撤回對王國其的起訴。此前,該案已歷經(jīng)6年7審,王國其也在監(jiān)獄服刑了4年。
歷經(jīng)周折后,王國其決定申請國家賠償
2009年10月19日,在廣州賣“軍品”的王國其像往常一樣,跑到貨運站去給客戶發(fā)貨,結果在那里被警察逮了。當時王國其做“軍品生意”剛剛兩三個月。他在2008年底去廣州,賣過玩具、氣球等喜慶用品,看到商場中很多人在賣“軍品”,才轉賣帽子、軍鞋等軍品。
2010年5月13日,廣州市越秀區(qū)法院下達刑事判決書,稱被告人王國其犯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檢方指控稱,2009年10月,王國其在辦理其向他人出售槍支托運手續(xù)后被抓獲歸案,共繳獲各種槍支21支。
王國其說,“剛開始,我們家都認為沒什么事,覺得就是賣個玩具,但后來一下子判了十年,大家才慌了,受不了了。”
判決書顯示,該案前后共歷時6年,經(jīng)歷多次一審二審、重審,刑期先是10年,后改判為4年。直至2015年12月法院準許檢方撤訴。王國其稱,他和律師曾去檢察院問公訴人,對方稱“由于審理案子期間有兩個不同的槍支鑒定標準”,所以就撤訴了。
王國其說,他在看守所和監(jiān)獄時,告訴過很多警官和犯人自己的事。但是每個人都跟他說,賣玩具槍不可能判十年。“(說我)絕對是真槍,每個人都不相信我。這更堅定了我的信念,我是沒罪的?!?/p>
王國其說,“剛出獄時,孩子也大了,母親都八十多了,欠了一堆外債,生意也不好做,壓力很大?!?/p>
1.8焦耳/平方厘米,備受爭議的新槍支認定標準
上游新聞梳理發(fā)現(xiàn),上述“玩具槍仿真槍獲刑案“,無一例外都與2010年公安部印發(fā)《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有關,其中關于“1.8焦耳/平方厘米”認定標準隨著多起刑案被廣為人知,也備受爭議。
公安部印發(fā)《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
2010年公安部印發(fā)《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中規(guī)定,對不能發(fā)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fā)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其中,槍口比動能,是指彈丸出膛后、在槍口附近位置時具有的動能與彈丸橫截面積的比值。在實施新標準之前,中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對槍支的鑒定標準要高得多。
發(fā)表在《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3年第5期的一篇論文指出,2007年以來,槍支鑒定臨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有標準的十分之一左右,這一變化是近些年來不少涉槍案件中,當事人堅稱是“玩具槍”而司法機關卻認定為“槍支”予以刑事追訴的分歧根源。
中國司法機關此前對槍支的認定,是基于“射擊干燥松木板法”——公安部2001年發(fā)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第3條規(guī)定:“對于不能發(fā)射制式槍支子彈的非制式槍支,按下列標準鑒定:將槍口置于距厚度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彈頭穿透該松木板時,即可認為足以致人死亡;彈頭或彈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認為足以致人傷害。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槍支?!?/p>
上述論文稱,有刑事科學技術專業(yè)人員進行過實驗得出了數(shù)據(jù):當槍口比動能在10焦耳/平方厘米以下時,較難嵌入干燥松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彈坑;槍口比動能16焦耳/平方厘米是彈頭具備嵌入松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因此,根據(jù)射擊干燥松木板法,認定具有致傷力而鑒定為槍支的臨界點是16焦耳/平方厘米——也就是說,目前的槍支鑒定標準,降低到了接近之前的十分之一。
1.8焦耳/平方厘米的比動能,到底有多大的致傷力?經(jīng)試驗測定,它會對人體裸露的眼睛造成損傷。有觀點認為,1.8焦耳比動能的彈丸遠遠不能擊穿人體皮膚,眼睛損傷只是特殊情況,應該是對人體的任何部位都能夠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標準,標準應定在10-15焦耳/平方厘米。
據(jù)檢察日報報道,在2016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xié)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朱征夫建議審查修改仿真槍入刑標準。朱征夫認為,因“違反科學認知和生活常理”的鑒定標準帶來的案件增長必須停止。
2018年1月,最高法、最高檢發(fā)布《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其中規(guī)定,“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shù)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fā)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xiàn)、違法所得、是否規(guī)避調(diào)查等情節(jié),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p>
黃河認為,這是“兩高”對以往槍支判定標準過低所帶來的打擊面過大過重問題的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