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在古代是什么意思 店家在古代是什么意思二個字
2023-08-17
更新時間:2023-08-18 00:09:46作者:未知
基本上所有的勞動者都會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用人單位進行違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是需要進行一定的賠償的。滿足一定的條件還可以進行雙倍賠償。廣西名虎律師事務所林樹昌律師解析。
一、解除合同賠償雙倍需要的條件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雙倍補償。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解除合同賠償標準
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一)如果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fā)工資計算。
(二)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三、公司解除合同合法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