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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5
更新時間:2023-02-22 00:16:38作者:未知
最近有一個案子很有意思,正好剛下了判決,跟大家分享一下。
先來說一下基本案情:
案子是一個典型的民間借貸糾紛,債務人逾期,跟債權人商量以后,雙方決定用債務人參與開發(fā)的一處商品房抵債。債權人就又跟開發(fā)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受疫情影響,這樓盤消防驗收就一直沒有通過,導致房屋始終無法過戶。
債權人就很著急,找了個律師連續(xù)發(fā)了幾封《律師函》,第三封是這樣寫的:如債務人3日內不還款或不將抵債房屋過戶,債權人將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追究債務人違約責任。
然后過了3天,債權人起訴,要求法院判令《房屋買賣合同》項下房屋為債權人所有。
開庭時,我方就只提交了對方的第三封《律師函》,證明《房屋買賣合同》已經被債權人單方解除。最終法官駁回了債權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債權人氣急敗壞,又委托律師發(fā)來第四封律師函,要求債務人和開發(fā)商繼續(x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否則將舉報債務人偷稅漏稅什么的。但已經沒人搭理他了,此為后話。
啰嗦一大堆,我想說什么呢,就是律師函的確是一封正式的催告文件,但一定要分清場合使用。
律師函的正文里一般都要有催告性的語句。比如:3日內不還錢,我將起訴或者怎么怎么樣。這樣對方收到一看,好家伙,好怕怕,我得抓緊還錢。結果過了30天,對方就是沒能力還錢,我們呢,也沒去起訴。
這種情況下,你再去催收,對方一句“你不是要起訴嗎?”是不是就把你憋死了?
如果你再發(fā)第二封、第三封,對方還會當回事嗎?
就拿上面案例中律師函來說,你的內容是很狠,當事人看了是很帶勁。但然后呢,真的就沒有然后了。債務人已經瀕臨破產,沒有任何履約能力,繼續(xù)發(fā)函提醒違約責任,已經沒有任何意義。同時,你想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正好,我正愁沒東西給其他債權人呢。
最后你就發(fā)現(xiàn),我發(fā)來發(fā)去,白白浪費了時間、精力、金錢,還不如直接起訴。
那么律師函的意義體現(xiàn)在哪里?
首先,作為一份正式的催告文件,有一定的警告作用。但前提是警告有用,比如我們手里握著擔保、商業(yè)合作機會或者其他某種對方特別在意的事物。但在民間借貸類案件中,律師函的作用其實不大,有這時間,不如立即采取財產保全。草率發(fā)函,更多時候是提醒了債務人“快轉移財產啊,不然我要起訴你了啊”。
其次,在延續(xù)訴訟時效方面,律師函和其他文件、短信、微信、電話(錄音)的效力是一樣的。所以別再傻傻的花錢請律師函發(fā)函了,真的,自己發(fā)條短信也是一樣的。不吹不黑,部分律師為了賺錢,已經擾亂了律師行業(yè)的公信力。
最后,律師函不等于說狠話。一份正式的律師函發(fā)出去,其實也等于給自己設下了束縛。說到做不到,反而失去了主動。亂說一氣,比如上面的案例,搞不好還約束了自己。
最后的最后,總結一下:
發(fā)律師函之前,我們一定搞清楚對方擔心的是哪個點,比如違約責任、商業(yè)機會等等,然后針對性發(fā)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