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別康橋賞析(再別康橋的詩詞鑒賞)
2023-05-18
更新時間:2023-05-13 11:57:49作者:佚名
據荊楚網,價值70多萬元的奶粉,因商家標錯價格,被消費者以1700元的價格買下。隨后,商家拒絕發(fā)貨,只做退款處理,被消費者訴至法院。
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通報該案結果,支持消費者的訴求。
今日(5月13日),男子花1700元買下價值70多萬元奶粉的話題登上熱搜榜,引發(fā)熱議。
熱搜截圖
據龍城法苑官方微信號,2021年8月27日,原告王某通過被告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在京東商城開設的官方旗艦店購買了名稱為“全脂駝乳粉益生菌-其他特殊膳食食品-運動營養(yǎng)食品(耐力類)”、規(guī)格為“300克/罐”、單價為2元的“全脂益生菌駝奶粉3罐”商品850件,貨款合計1700元,收貨地址為廣西柳州。2021年8月29日,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通過圓通快遞發(fā)貨,該快遞于2021年9月1日在廣州簽收。2021年9月1日,王某向京東商城客服投訴上述商品交易為虛假發(fā)貨,并申請補發(fā)商品,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則稱該訂單為異常訂單并要求退款處理。
2021年9月3日,京東商城客服作出處理結果,認為訂單未發(fā)貨并以退款處理。王某據此起訴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要求其繼續(xù)交付850件“全脂益生菌駝奶粉3罐”商品。
奶粉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在其經營的京東商城平臺官方旗艦店內上架全脂益生菌駝奶粉,其標注的商品信息包含商品名稱、價款、數(shù)量及其他商品詳情,內容具體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約構成要件。王某在平臺上購買該商品并成功提交訂單,雙方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生效。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未按約定向收貨地址發(fā)貨,也未參加訴訟證明已履行供貨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一審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即便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因工作失誤或其他原因導致其產品標價錯誤,按照2元的價格出售涉案產品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涉案合同亦應屬法律規(guī)定的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形,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行使撤銷權。王某于2021年8月27日下單,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予以確認,該司即知曉王某以2元/件的價格購買了涉案產品,但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未參加一審訴訟未能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涉案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故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應當依法履行合同。二審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庭
法官后語
本案例涉及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因表意瑕疵導致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瑕疵的救濟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具有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其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之一,如當事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非基于其真實表意,則可能因意思表示瑕疵而構成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虛假表意)或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欺詐、重大誤解、脅迫、顯失公平)。對于其中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并未直接宣告無效,而是規(guī)定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亦是尊重行為人對其實施行為的表意自治,該民事法律行為的無效依賴于行為人的撤銷決定,否則仍應視為有效。
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作為平臺商家,其對外發(fā)布的商品鏈接應推定是其基于真實表意下出售商品的要約,王某在該司發(fā)布商品鏈接的頁面提交訂單亦應推定王某具有購買商品的真實表意承諾,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二款、《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雙方合同自提交訂單成功時成立,雙方均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但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在訂單成立后,卻以虛假發(fā)貨的方式完成交易,并在京東客服介入糾紛后強制退款關閉訂單,以行為明確表明拒絕發(fā)貨,該行為差異與其發(fā)布商品鏈接的要約表意相悖。則關于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是否負有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的判定,首先應注意審查合同的效力是否存在表意瑕疵,即該司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
表意瑕疵下重大誤解的認定
當前學界中,以王澤鑒、鄭玉波、胡長清等學者為代表的主流觀點是將意思表示瑕疵分為兩大類:意思表示不一致與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不一致即意思由里及表與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即意思與表示表面上雖然一致,但茍非出于自由意思,而是由于他人不當干涉。我國《民法典》中將意思表示不真實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主要分為虛假表意、重大誤解、欺詐(第三人欺詐)、脅迫、顯失公平幾種類型,可依據行為人實施行為時是否對行為存在正確認知、是否受外部干擾、是否存在主觀惡意等予以區(qū)分,其判斷標準也與表意是否真實與自由基本相同。
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所發(fā)布的商品鏈接面對不特定人群,從發(fā)布商品的價格上看,3罐“300克/罐”的“全脂益生菌駝奶粉”的單價僅為2元,商品價格遠低于正常水平。結合該司在成交后的毀單行為,以及商家逐利的經營目的和網絡交易的操作方式,可根據生活經驗推定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以低價發(fā)布商品非其本意,該行為很有可能系商家自身的操作過失導致,屬于標示價格的行為與內心意思不一致的表意瑕疵?;谏鲜鲂袨樘卣鳎谂袛啾硪忤Υ玫木唧w類型時,虛假表意、欺詐(第三人欺詐)、脅迫、顯失公平都系基于行為相對人的主觀故意,與本案明顯不符可予排除;因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作出表意時并未受到王某干涉,系由于該司自身原因導致陷入對成交價格的錯誤認識,該情形更貼合重大誤解的概念內涵,故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的行為可構成重大誤解。
關于重大誤解的概念,最早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中規(guī)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strong>在《民法典》施行并對相關司法解釋進行修訂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對重大誤解的概念進行補充完善:“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或者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價格、數(shù)量等產生錯誤認識,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fā)生該錯誤認識行為人就不會作出相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重大誤解?!备鶕鲜鲆?guī)則,構成重大誤解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因陷入錯誤認識作出了不當行為,二是該行為非基于錯誤認識下不可能發(fā)生,其在瑕疵分類中歸屬于表意失真,無關表意自由受限。對于何謂錯誤認識,法官對此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需根據日常經驗進行判斷,評判標準可圍繞規(guī)則所述“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fā)生該錯誤認識行為人就不會作出相應意思表示的”進行評判。
本案中,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以2元的單價標注3罐300g規(guī)格的駝奶粉,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可知該價格已嚴重偏低、偏離商品價值違背價值規(guī)律,即便商品打折促銷亦不會出現(xiàn)該價格,該價格的出現(xiàn)只可能歸于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操作失誤或該司與他人的惡意串通;但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發(fā)布的商品系面對不特定人群,且基于雙方在訴訟中形成的對抗關系,該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與王某串通謀利的可能,故基本可推定該司系因操作失誤或其他過失原因導致產品標價過低,符合重大誤解規(guī)定的“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fā)生該錯誤認識行為人就不會作出相應意思表示的”的情形,滿足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因此,商家在經營活動中以逐利為目的,如不能認定商家對其標價明顯過低的行為系出于主觀故意,可根據生活經驗推定商家該行為系過失造成,應認定構成重大誤解。
基于重大誤解行使撤銷權的規(guī)則
雖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的行為構成重大誤解,其可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享有撤銷權,但撤銷權作為形成權,形成權以到達主義為生效要件,該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后果也依賴于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張權利,如該司怠于行使該權利的,雙方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但一旦行使該權利,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該撤銷具有追溯至行為開始時的效力。
法律上為保護行為相對方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信賴,維護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也為督促行為人盡快行使權利避免雙方損失擴大,為撤銷權賦予了除斥期間。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重大誤解的除斥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以及最長不超過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其中的五年時限為最長期間,無論行為人何時知曉撤銷事由,其不得再對已發(fā)生超過五年的行為提起撤銷主張。
另對于90日的期限,也是重大誤解撤銷期間相較于其他可撤銷情形撤銷期間的特殊之處,重大誤解的撤銷期間僅有90日,明顯少于其他可撤銷情形的一般撤銷期間一年,這也是由于構成欺詐(第三人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可撤銷情形的過錯歸責于相對人的惡意,而構成重大誤解的情形主要歸責于行為人自身的過失,故在撤銷期間上對行為人的救濟時限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
王某于2021年8月27日下單,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在接單后即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而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審立案時間為2021年9月14日,一審庭審時間為2021年11月3日,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可在應訴后以提交答辯狀的方式向法院主張撤銷權,其至遲于庭審中到庭提出抗辯亦尚在90日的法定期限內。
但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卻未到庭參加一審訴訟,導致其未能在90日的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撤銷主張,即便該司再參與二審訴訟提出相關抗辯,法院亦無法再支持該撤銷權利,故雙方之間的合同應認定為有效,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未能向法院提出撤銷主張的行為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因此最終兩審法院均支持王某請求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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