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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7
更新時間:2023-09-17 02:51:24作者:佚名
(原標題:租房中介公司疑詐騙超百萬租金,“蛋殼模式”再現西安?警方已介入調查)
近日,紅星新聞接獲新聞線索,多名西安市民反映稱,遭遇陜西梧悅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梧悅桐公司)詐騙,受害人員上百人,涉案金額疑似超百萬元。
該團伙集中于2023年3月左右,涉嫌通過“高入低出”“長收短付”的模式套取租金,隨后借口公司“停業(yè)整頓”人去樓空。
受害租客和房東稱,該案已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區(qū)分局經偵大隊進行調查,目前主要涉案人員已抓獲。負責該案的民警向記者表示,該案尚在偵辦過程中,具體細節(jié)不宜公布。如果有受害人發(fā)現自己遭遇該團伙詐騙,可以前往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報案。
▲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立案通知書
“高進低出”“長收短付”
租客和房東均受害
2023年7月2日,西安市民王先生前往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路派出所報案,稱自己遭遇了詐騙。
據王先生稱,他于2023年3月與梧悅桐公司員工姚某甲簽訂租賃合同,根據王先生提供的合同顯示,他以26000元的價格,從梧悅桐公司處租賃位于西安市未央區(qū)的兩室一廳一套,租期13個月,一次性付清,除去2000元押金外,折合每月租金約1800元。
搬入新居后不到3個月,該處房屋的業(yè)主找上門來,稱其房屋出租的委托方梧悅桐公司拖欠房租,要求王先生搬離。雙方碰面后,王先生意識到了情況不對,“他們(梧悅桐公司)從房東手里收房子的時候每月租金2800元,但租給我卻是每月1800元。”
▲王先生與梧悅桐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
意識到自己可能被騙,王先生決定報警,在其報警回執(zhí)中記錄道,王先生認為梧悅桐公司涉嫌以“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的方式套取資金。“高進低出”指用高于區(qū)域市場的價格從房東處收房,低價將房屋租給租戶,從而快速集納房源和拓客?!伴L收短付”,則意味著對房東實施月付或者季付,而讓租客一次性支付更長時間的租金及押金。公開報道顯示,2019年以來,已有“蛋殼公寓”等采取類似經營模式的租房中介公司“爆雷”。
王先生稱,他通過網絡與同樣被梧悅桐公司所騙的業(yè)主陳先生等人取得聯系后,開始共同在社交網絡上發(fā)聲,呼吁更多梧悅桐公司受害者進行報案。截至2023年9月16日,該案受害者交流群已有106人加入,按每個受害者被騙取1-2萬元計算,該案涉案總金額應在百萬元以上。
天眼查信息顯示,陜西梧悅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其法定代表人為萬某,經營項目涵蓋物業(yè)管理、非居住房地產租賃、商務代理代辦服務、不動產登記代理服務等,并不具備居住房地產租賃資質。
據受害租戶了解,該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經偵大隊受理后,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萬某、員工陸某、姚某甲、姚某乙都已經被警方控制。2023年9月初,自稱姚某甲、姚某乙家屬的姚某丙曾進入受害者群內,提出返還部分資金,要求受害者出具諒解協議,但受害人未同意該要求。記者撥打了租客們提供的姚某丙聯系電話,其手機始終處于關機狀態(tài),無法打通。
公司稱需要“停業(yè)整頓”
隨后人去樓空
作為少數積極參與維權的受騙業(yè)主之一,陳先生稱自己可能是最早發(fā)現被騙的人。
陳先生在2023年3月與梧悅桐公司簽署了委托協議,對方以2700元每月的租金,租賃陳先生名下的一套房產,進行托管出租,并許諾會逐步提升租金。
租客搬入以后,發(fā)現了陳先生遺留在房屋中的文件,雙方取得聯系。陳先生自租客處得知,梧悅桐公司以每月1900元的租金將自己的房子租給對方。彼時陳先生雖然起疑,但仍未意識到自己遭遇了詐騙。
▲受害人在梧悅桐公司門口張貼了維權告示
2023年6月15日,梧悅桐公司稱需要“停業(yè)整頓”,隨后人去樓空,陳先生開始和租客一起報警求助。雙方經過協商后,提出各承擔一半損失,租客繳納總計半年的租金給陳先生,并繼續(xù)住在陳先生名下房產中,直到一年租期結束。
但在受害者維權群中,類似陳先生這樣愿意共同承擔損失的房東為極少數。絕大多數租客的遭遇是,在發(fā)覺被騙以后,又被房東以斷水斷電、撬鎖等方式驅趕,不得不另尋住處,剛剛大學畢業(yè)不久的尹小姐就是遭到驅趕的租客之一。
2023年7月3日,尹小姐接到房東的電話,對方稱根據其與梧悅桐公司簽署的協議,有權在未收到租金的前提下單方面解除租賃關系,并要求尹小姐盡快搬離。隨后兩天,房東方采取了堵門、破壞門鎖等方式迫使她搬走,尹小姐不得不報警。7月15日,出于安全考慮,尹小姐最終決定搬離。
▲尹小姐租住房門鎖被破壞 受訪者供圖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曾鳴認為,在上述案件中,梧悅桐公司同時對租客、房東雙方進行詐騙,其所簽署的租賃合同為無權處分的合同,但租客確實因此遭遇了損失,基于租客所具有的債權,其應當享有合同規(guī)定的承租權,房東要求租客搬離的主張并不合理。但考慮到房東具有涉案房產的物權,也損失了房屋出租的收益,雙方應盡可能共同協商分擔損失,“不能全部由租客來承擔”。
法學博士、北京建豪律師事務所律師周雷則指出,在這類“高進低出”“長收短付”騙局中,涉案機構的客觀行為已經潛藏了進行詐騙的主觀目的,其對房東、租客雙方利益都造成了確實的損害,至于雙方之間的損失追償,應視各自與涉案機構簽署的基礎合同而定,“如果房東的租賃期限短,而租客的租賃期限長,就意味著租客的利益受到損失,機構就應該補償租客,反之亦然”。
紅星新聞記者 周煒皓 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