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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
更新時間:2023-10-24 15:43:52作者:佚名
(原標題:孫卓被拐案抗訴申請被駁回 )
深圳前海蛇口自貿(mào)區(qū)人民檢察院消息,孫卓被拐案抗訴被駁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經(jīng)審查,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量刑適當,決定不予抗訴。(百姓關注)
媒體稱孫卓被拐案抗訴申請被駁回
此前報道:
孫卓被拐案“人販子”僅判5年 多方呼吁“拐騙與拐賣”同罪同刑
孫海洋和代理律師接受采訪
新黃河客戶端 消息,10月13日下午,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某龍拐騙孫卓和符建濤、吳某光包庇一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拐騙兒童罪判處吳某龍有期徒刑5年,以包庇罪判處吳某光有期徒刑2年。同時判令吳某龍賠償孫某飛、彭某英損失42萬元,賠償符某、彭某某損失42萬元。
這一判決在社交媒體引發(fā)熱議。同時,孫卓父親孫海洋的代理律師表示,他們會抓緊時間準備材料,提起抗訴申請。符建濤的母親彭冬英也公開表示,同樣將會提起抗訴申請。
拐走兩名兒童送給親戚收養(yǎng),獲刑5年
2023年10月13日下午三點,孫卓和符建濤被拐案在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
據(jù)該案起訴書顯示,經(jīng)深圳市前海蛇口自貿(mào)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2007年10月9日19時許,被告人吳某龍來到深圳市南山區(qū)白石洲沙河街沙河中心幼兒園附近,拐走不到4歲的被害人孫卓。隨后,吳某龍將孫卓帶至吳某光在東莞鳳崗的住處藏匿。后吳某龍從其大哥、大嫂處得知大嫂的堂弟國某沒有兒子,遂通知國某妻子李某親自從山東陽谷縣來東莞接走孫卓。孫卓被收養(yǎng)并改名。
孫海洋夫婦和孫卓相認
同年12月28日晚,吳某龍在其租住的深圳市南沙區(qū)蛇口蘭園小區(qū),拐走被害人符建濤(男,2003年8月1日出生)。隨后吳某龍將符建濤再次帶至吳某光在東莞鳳崗的住處藏匿。吳某龍因為其二哥吳某玉沒有兒子,遂通知吳某玉親自從山東陽谷縣來東莞接走符建濤。符建濤被吳某玉收養(yǎng)并改名。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龍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監(jiān)護人,其行為已構成拐騙兒童罪。被告人吳某光明知吳某龍犯罪行為而為其作假證包庇,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根據(jù)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認罪表現(xiàn),法院作出以下判決:以拐騙兒童罪判處吳某龍有期徒刑5年,以包庇罪判處吳某光有期徒刑2年。同時判令吳某龍賠償孫某飛、彭某英損失42萬元,賠償符某、彭某某損失42萬元。
孫海洋說,今年4月份該案開庭審理時,吳某龍雖當庭承認拐走孫卓和符建濤,“但他一口咬定沒有賣,是做好事,說是撿到的?!?/p>
律師解讀:“拐騙”和“拐賣”有何差別?
2023年4月,在孫卓被拐一案的刑事審判過程中,涉案嫌疑人的罪名是“拐騙”還是“拐賣”就曾備受爭議,而兩者在量刑方面存在很大差異。
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拐騙兒童罪最高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拐賣兒童最高可判處死刑。那么,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有何差別?為何一字之差,在量刑上卻有如此大的差異。
對此,新黃河記者采訪了多位律師,他們對此作出了解讀。
河南良承律師事務所甘小平律師認為,兩者的主要區(qū)別首先是犯罪對象不同:拐騙主要是針對兒童,讓兒童脫離家庭,犯罪對象只限于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的范圍是婦女和兒童。其次,犯罪目的不同,拐騙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收養(yǎng)或使喚、奴役;而拐賣的主要目的是販賣牟利。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王艷濤律師在接受新黃河記者采訪時則表示,拐賣和拐騙的本質(zhì)差別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手段。拐賣是指通過強制、欺騙、誘騙等手段將他人賣給他人或者非法轉(zhuǎn)讓他人的行為。拐賣的特點是通過強制或者非法轉(zhuǎn)讓實現(xiàn)自己的非法利益。而拐騙是指通過欺騙、誘騙等手段使他人相信虛假事實或者誤認事實,從而使他人受到損害的行為。
對于該案的判決結果,王艷濤律師認為,從法律角度來看,判決結果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證據(jù)情況作出的。刑法對于拐賣兒童的刑罰幅度有明確規(guī)定,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法院會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社會危害程度、犯罪動機、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來確定刑罰。刑罰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懲罰犯罪行為,也包括預防犯罪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而從法律上來說,如果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滿意,可以依法提起上訴或申請再審。關于從拐騙改為拐賣,需要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強制、欺騙、誘騙等手段將他人賣給他人或者非法轉(zhuǎn)讓他人。具體的證據(jù)要求會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一般需要有目擊證人、物證、書證等證據(jù)來證明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和犯罪動機。最終是否能夠改變判決結果,則需要依法審理和判斷。
多方呼吁“騙與賣”同罪同刑
一審宣判后,孫海洋痛哭道:“偷走兩個孩子14年,判5年!賠償42萬,我印尋人啟事的花費都不止42萬!”
孫海洋的代理律師姚克楓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本案也有一些疑點尚未解開,比如吳某龍的手機沒有解鎖,也沒有調(diào)取早年的銀行卡流水等。同時,姚克楓表示將繼續(xù)收集證據(jù),準備材料,盡快提起抗訴申請。
在社交媒體上,許多網(wǎng)友表達了支持孫海洋抗訴的想法。有網(wǎng)友認為,拐騙和拐賣對一個家庭的傷害是一樣的。如果犯罪成本這么低,人販子都將拐賣包裝成拐騙,就會更有恃無恐了。
全國人大代表、寶貝回家尋子網(wǎng)創(chuàng)始人張寶艷就曾主張修法,在她看來,拐騙兒童和拐賣兒童,對個體、家庭和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是相當?shù)?,二者在“拐走孩子”這一行為上沒有區(qū)別。因此,她建議取消拐騙兒童罪、將拐騙兒童罪并入拐賣兒童罪之中。
在新浪微博上,《法治日報》于今年4月7日發(fā)起一項關于“你支持拐騙罪與拐賣罪統(tǒng)一量刑嗎”的投票,獲得12.9萬人參與。其中,12.5萬人投給了“支持,拐賣罪或拐騙罪給受害家庭造成的傷害都一樣”。
法治日報發(fā)起線上投票
據(jù)了解,姚克楓已經(jīng)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交關于立法修法的建議,針對“拐騙”和“拐賣”罪行的相關規(guī)定怎樣更科學,更優(yōu)化,希望孫卓被拐案能夠促進相關法律的變化。
【記者手記】
愿“天下無拐”,無論是“拐賣”還是“拐騙”
上次參加庭審,還是今年7月在聊城開庭的《失孤》原型郭剛堂之子郭振被拐案,當時的結果是擇期宣判。郭剛堂說,人販子在法庭上胡攪蠻纏,并沒有任何悔罪表現(xiàn)。時至今日,我依然記得郭剛堂走出法庭時的表情,他面帶沮喪,面對著庭外眾多等待判決的尋子家長們詢問的目光,低下了頭。
這次孫卓符建濤被拐案,我沒去現(xiàn)場,但也提前跟孫海洋聊了天,他忙的連接電話的時間都沒有,聊到一半的時候,他的妻子彭四英接過了電話,彭四英說,她希望能重判人販子。郭振被拐案開庭的時候,我也采訪了孫海洋,他當時就在呼吁,希望拐騙和拐賣同罪?!安还苁枪召u還是拐騙,對丟失孩子的家庭傷害都是一樣的?!?/p>
我跟蹤采訪尋子群體好些年了,其中有成功找回孩子的家長,但大多數(shù)都是還在路上奔波的家長。
2022年,孫卓回家一年后,由孫海洋口述,女兒孫悅記錄的《回家》出版,書中講述了孫海洋在孫卓丟失后的人生。最讓我動容的,是孫海洋描述在2022年6月19日,他第一次作為三個孩子的父親度過一個父親節(jié)。
“我們一家五口坐在桌前,吃著家常的飯菜,聊起平凡的日常。有時候我會不小心說起湖北話,孫卓會不小心說出山東話。我們父子倆就像初識一樣,面面相覷,然后連忙笑著改口。孫卓剛回家時,我曾說他變得內(nèi)向、少言,和小時候不一樣了。后來我發(fā)現(xiàn),有些東西流淌在人的血液里,也埋藏在人的內(nèi)心深處,從來不會輕易消失。只要一家人在一起,時間總能治愈一切?!边@樣一個再平凡不過的場景,孫海洋苦尋了14年。
“拐賣”和“拐騙”,只有一字之差的罪名,卻成了眾多尋子家庭多年的心結。
實際上,我國在尋子認親方面投入得越來越大。自2021年1月起,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開展以偵破拐賣兒童積案、查找失蹤被拐兒童為主要內(nèi)容的“團圓”行動。全國公安機關依托“打拐DNA系統(tǒng)”,通過積極完善父母尋找失蹤被拐兒童信息、廣泛采集疑似被拐人員數(shù)據(jù)、及時組織技術比對核查、扎實開展積案攻堅等工作,全力偵破一批拐賣兒童積案,全力緝捕一批拐賣兒童犯罪嫌疑人,全面查找一批改革開放以來失蹤被拐的兒童。
讓“天下無拐”的日子,快一點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