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調查:日料店經(jīng)營如何 日料店運營方案
2023-08-27
更新時間:2023-08-28 09:22:35作者:未知
近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一起試用期內多次遲到被解聘的勞動糾紛案件。
據(jù)天津高法,小周初入職場,在某公司尋求到了一份朝九晚六的工作,每天可以午休一小時,合同約定試用期三個月。小周工作了近兩個月,以為可以順利轉正,結果卻收到了一紙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小周隨后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公司應向周某支付賠償金8000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公司認為,小周上班51天卻遲到25次,遠超合理水平,公司曾針對她的遲到行為扣減過相應考勤工資,并對其作出提醒和警示,小周對此明確知曉且一直未有異議。因此,公司認為解除合同不違法,不應支付賠償金。
小周則認為,遲到情況確實存在,但是因為早高峰堵車等因素導致,其相應晚下班了幾分鐘,每天工作時間已超8小時。
法院審理,公司在小周入職之初已明確告知其上下班時間,但小周在試用期內仍多次遲到,次數(shù)占實際上班日近半數(shù),且將遲到原因解釋為堵車、尋找車位等,并非不可預見的突發(fā)情況,顯然對上班遲到問題持放任態(tài)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屬于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小周多次遲到的行為違反了基本的勞動紀律,公司據(jù)此認定周某違反考勤制度,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上班51天遲到25次,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合法嗎?瀟湘晨報記者咨詢了律師。泰和泰律師事務所馮沁涓律師認為,找工作不易,遲到、請假應謹慎。勞動合同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思想品德,工作態(tài)度,勞動能力等是否符合用人單位要求進行試用考察的期限。小周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上約定有明確的工作時間,遲到早退等紀律要求,小周均應遵守。小周工作51天,遲到25次,遲到理由大部分都是堵車等。這顯然不屬于合理的可以遲到的緊急事由,反映了小周對工作的態(tài)度。
“遲到本身也屬于違反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可以試用期間不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馮沁涓表示,小周稱其存在加班,實際工作遠遠超過8小時。“這里,我們也應看到,遲到是遲到,加班是加班,應分別處理。小周遲到,用人單位可以用規(guī)章制度進行約束。但小周存在加班屬實,用人單位也應支付相應加班費。”
瀟湘晨報記者張沁 實習生肖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