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翁亭記原文及翻譯(醉翁亭記原文)
2023-06-04
更新時間:2023-06-01 17:07:37作者:佚名
實驗中學:
(1)東城河(向北延伸段)以東,天津路以南,婁江路以西,朝陽路以北;
(2)東倉路以東,朝陽路以南,婁江路以西,新瀏河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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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太倉城區(qū)施教服務區(qū)認定細則
適齡學生擁有城區(qū)常住戶籍是其在城區(qū)學校入學的前提條件,適齡學生的父母或法定監(jiān)護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確定其在何施教服務區(qū)入學的依據。具體認定細則如下:
1.適齡學生的常住戶口應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的常住戶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在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服務區(qū)依法入學。
2.學生戶口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的,其監(jiān)護人在施教服務區(qū)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學生可憑相關證明在該施教服務區(qū)依法入學:①父母雙方都是現役軍人(含武警);②父母雙方都是公派出國的專家、技術人員;③父母雙方戶口都不在太倉市范圍內;④孤兒。
3.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有多處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則上應與戶籍一致,并且以相對穩(wěn)定、具備長期生活條件的一處合法固定住所作為確定施教服務區(qū)的依據(核心家庭人均面積低于18 平方米的除外)。多子女家庭,其成員數的認定按三口之家計算。
4.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無全產權合法固定住所,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產權合法固定住所可作為就近入學的依據。其他形式共有產權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則上不作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近入學的依據。
5.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學生及父母戶口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且長期跟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的唯一居住地(即三代同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可作為就近入學的依據。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由實際居住地所在學校核實情況,由教育局根據實際情況統(tǒng)籌安排學校就讀。
6.對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記,登記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內認定一名地段生(不分學段,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7.因地塊改造等喬遷新居的,人已遷新居,戶籍尚未遷移的,施教服務區(qū)確定以新居住地為依據;因舊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遷,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確定其施教服務區(qū)應以新安置的住房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