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有期徒刑后如何限制減刑 判處有期徒刑的減刑不能少于多少年
2024-03-20
更新時間:2024-03-20 10:07:57作者:未知
一、判決有期徒刑后如何限制減刑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jiān)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zhí)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zhí)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減刑的程序
減刑的程序是為了保證減刑的合法性與嚴肅性,確保減刑的效果。根據我國刑法第79條的規(guī)定,減刑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減刑的程序大體上按照以下方法進行操作:
1、對受刑的人考察
對受刑人的考察是適用減刑的基礎工作,是減刑的第一道程序。受刑人只有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才能予以減刑,而要認定受刑人是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就必須對其在服刑期間的表現加以認真考察,從而為減刑創(chuàng)造條件。
2、提出減刑建議書
監(jiān)獄以及其他刑罰執(zhí)行機關通過對受刑人服刑期間的表現進行考察后,如果認為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的條件,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監(jiān)獄提請減刑的程序應當依照2003年4月2日頒布的司法部《監(jiān)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guī)定》執(zhí)行。
3、依法裁量減刑
依法裁量減刑,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的悔罪或者立功表現,對一定之罪犯適用減刑。由于減刑是審判權之行使,應當將其與對一個人的判決的重要性相提并論。因此,在減刑裁量中,應當嚴格掌握減刑條件。
進行的條件主要包括了,有針對的主體是被判處了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其次在執(zhí)行期間有認真的遵守監(jiān)規(guī)并且接受教育改造,同時需要有悔改表現以及立功表現,是有重大的立功表現,這些情況都是可以申請減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