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解釋是什么(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是什么意思)
2023-11-02
更新時間:2023-11-02 02:36:28作者:未知
一、尋釁滋事罪可分主從犯嗎?
尋釁滋事也是要分主從犯的,刑事案件當中基本所有的罪行都是要根據(jù)參與程度對主犯和從犯具體區(qū)分的。同時,刑法第27條第二款規(guī)定,任何刑事案件當中的從犯基本上都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是免除處罰。但是尋釁滋事罪的主犯是要被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
基本上所有罪行看參與程度都能分主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jù)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從犯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比主犯輕,而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則相適應的。
二、尋釁滋事罪如何處罰?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1、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構成尋釁滋事犯罪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前款犯罪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年。
2、根據(jù)尋釁滋事次數(shù)、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6)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7)每增加尋釁滋事犯罪
在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中,有的案件是共同犯罪,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共同犯罪的話,還是得根據(jù)相關人員在尋釁滋事案件當中所起到的作用,來處理的,一般來說,從犯的刑事處罰都是比主犯輕一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