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判刑標準是什么
2023-11-17
更新時間:2023-11-17 12:39:30作者:佚名
一、法院對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罪如何裁判?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
3、侵害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客觀方面由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行為構成。
5、法律依據(jù):《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二、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與它罪的界限
1、與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之處在于都以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為特征,但兩者的構成特征是不同的:
(1)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蒙騙他人,因而致人死亡,而后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
(2)本罪以致人死亡為客觀要素;而后罪以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為要素。如果行為人利用迷信,或者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同時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應以后罪論處。
2、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主觀方面是故意,這都與本罪不同。本罪一般是利用迷信愚弄他人自殺、接受怪異的生活方式、迷信的治療方法等而導致死亡。如果利用迷信,或者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唆使信徒殺害其他信徒或者其他人的,或者故意地引起他人自殺的意圖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我國法律上對于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的既遂判刑的處理是十分的嚴厲的,對于相關事項的認定,可以基于實際造成的違法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本罪的違法事實是對社會的安全穩(wěn)定造成了嚴重的破壞的,應當由法院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