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砍伐自己的樹木是否違法? 砍伐自家樹木違法嗎
2024-04-26
更新時間:2024-04-27 02:30:47作者:未知
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非法強制拆除后,國家支付的賠償款中僅僅只包括重置房屋的款項嗎?原本應得的拆遷利益就沒有了嗎?浙江省的周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事情,按照正常拆遷程序周先生本可以獲得拆遷利益百萬余元,房屋被征收方非法拆除后法院判決僅賠償了40萬元的房屋重置費。這樣明顯不合理的情況,一審二審的法院卻都維持了這一判決。
無奈之下的周先生只好向最高院提出再審申請。下面就跟著即明律師一起來看看,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吧。
國家賠償中的“直接損失”僅包含房屋重置的價格?
周先生在浙江省某村擁有房屋兩處。2010年該村開始實施農(nóng)房拆遷改造,因未能與周先生達成安置補償協(xié)議,征收方便于2012年3月13日發(fā)出書面函件,載明,因舊村改造工作建設需要,將周先生的房屋先以拆除,拆遷安置補償事宜由征收方和拆遷戶協(xié)商處理。同月,征收方組織人員將周先生的房屋強制拆除。周先生認為這一行為違反了“先補償后拆遷”的政策,故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并按照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給予賠償。
法院經(jīng)過審理依法確認了強拆行為違法,但對于賠償方面卻不予支持。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guī)定財產(chǎn)權受到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故應按照被拆除農(nóng)房的重置價格進行賠償。面對這樣的判決結果周先生不服,提起了再審申請。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直接損失”如何理解
本案行政賠償責任是在實施農(nóng)房拆遷改造過程中,因未能與周先生達成安置補償協(xié)議,征收方組織人員將涉案建筑強制拆除。該行為確認違法。根據(jù)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因違法實施行政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產(chǎn)生賠償責任,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shù)囊环N形式。
《國家賠償法》的“直接損失”的范圍,除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損失外,還應當包括周先生應享有的農(nóng)房拆遷安置補償權益以及對動產(chǎn)造成的直接損失等。原因如下:
第一,將拆遷安置補償權益歸入賠償范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國家賠償制度設立的初衷,在于彌補公民因國家行政權或者司法權的違法運用而遭受的損失,使之恢復到未被侵害前的狀態(tài)。
對《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中關于賠償損失范圍之“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既得財產(chǎn)利益的損失,還應當包括雖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財產(chǎn)利益損失,才符合該法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如果沒有征收方違法強行拆除行為的介入,周先生必定可以通過拆遷安置補償程序獲得相應補償。這意味著這部分利益屬于必然可得利益,應當納入《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直接損失”范圍。
第二,將周先生必然可得的拆遷補償排除在行政賠償之外,明顯有失公正。如果周先生無法通過行政賠償程序,獲得按照拆遷補償程序本可獲得的全部補償,客觀上將造成其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因無法得到司法救濟難以實現(xiàn),而征收方卻因違法行為而免于承擔本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綜上,周先生的涉案房屋被強制拆除后所獲得的國家賠償款應包含建筑物重置價值和附屬物價值及拆遷改造安置補償。